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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考生守则全文_高考考生守则
tamoadmin 2024-06-01 人已围观
简介1.2023浙江高考报名人数多少2.成人高考,不让带纸进去?3.2022湖南成人高考能提前交卷吗?4.应不应该取消高考迟到考生的考试资5.高考能带耳塞吗高考考生迟到,不是取消考试资格,而是本场考试不得进入考场。这是由考生守则条款所规范的。以江苏省高考考生守则为例,考生考前25分钟(语文和外语为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考点发出开考信号后才能开始答题,开考15分钟后(外语考试开考前15分钟起)不得入场
1.2023浙江高考报名人数多少
2.成人高考,不让带纸进去?
3.2022湖南成人高考能提前交卷吗?
4.应不应该取消高考迟到考生的考试资
5.高考能带耳塞吗
高考考生迟到,不是取消考试资格,而是本场考试不得进入考场。这是由考生守则条款所规范的。以江苏省高考考生守则为例,考生考前25分钟(语文和外语为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考点发出开考信号后才能开始答题,开考15分钟后(外语考试开考前15分钟起)不得入场。在考试之前,每位考生需要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其中所包含的条款,是考生考前认可的。另外,查阅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也没有取消考试资格一说。在我国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也不存在取消考试资格这种处理办法。更何况考生考试迟到,并不在考试违规的范围之中。
安徽:六、迟到15分钟后(外语科按教考试厅﹝2008﹞3号文件规定执行,14:45分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四川:六、开考15分钟后(外语科开考前15分钟),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该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
2023浙江高考报名人数多少
高考宣传(一)
遵纪守法诚信高考
2022年普通高考将于6月7-9日举行。我市共15915名考生报名参加考试。潮州市招生办郑重提醒广大考生带上诚信和梦想,轻松上场。高考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考试违规作弊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哪些“考试违纪”行为不可做!一起随我来了解:
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特别提醒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注:以上条例摘录自《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高考宣传(二)
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考考生守则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自觉接受防疫检查和监考员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安全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点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现役军人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准考证上各科目的考场、座位号参加考试。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透明文具袋、透明水杯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无线耳机、智能手表、运动手环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以及不透明的文具盒(袋、套)、不透明水杯(含饮料)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考生应在每科开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现役军人身份证件),通过人脸识别身份验证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放在桌面靠走道边上角以便让监考员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条形码和试卷后,须认真核对答题卡的张数,核对条形码上的姓名、考生号与自己准考证上的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向监考员提出更换。在规定的时间内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准确清楚地填写答题卡上的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座位号,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根据所发试卷准确填涂试卷类型(A或B),并将条形码横贴在答题卡右上角的“条形码粘贴处”栏框内。凡漏填、错填、全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导致无法正常评卷的,责任考生自负。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非英语科的外语科目考试开考前15分钟),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语文、数学、外语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起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物理、历史、化学、地理、思想政治、生物学科目不允许考生提前交卷。
七、考生须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选择题用2B铅笔在选择题答题区作答,非选择题用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作答。作答选做题时,必须用2B铅笔填涂相应选做题题号信息点。漏涂、错涂、多涂,答案无效。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答题卡无效。考生不准随意修改答题卡上的题号,考生必须在指定的题号里作答。凡不在指定答题题号框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作答或擅自更改题号作答,其答案一律无效。如果解答中有画表或辅助线,先用铅笔进行画线、绘图,再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描黑确认。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不得吸烟,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工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过程中,考生如需上洗手间应先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允许,由工作人员陪同前往。
十、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将答题卡和试卷反扣桌面,双手放下。在监考员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二、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高考宣传(三)
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考考生注意事项
一、入场前核查考场是否正确。一般情况下,考生6月9日的考场与6月7-8日的考场不同,6月9日上午的考场与下午的考场不同。考生应按规定的时间提前前往考点熟悉考试场地。进入考场前应检查考场是否与准考证上一致。进入考场后,须按指定的位置入座。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将按考试违纪处理。
二、入场前自查是否携带违禁物品。考生入场考试前,应当先自行检查是否携带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设备(如手机、无线耳机、智能手表、运动手环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考试相关资料(含有字迹的纸张、上一场次考试资料等),检查准考证是否有准考证内容以外字迹。如果有,应当在开考前取出,并按要求存放。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将按考试作弊处理。
三、考生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正牌2B铅笔,并规范填涂答题卡信息点。使用假2B铅笔或不按规范填涂信息点,可能影响答题卡扫描。
四、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笔,双手放下,继续答题将按考试违纪处理。
五、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起,方可交卷出场。物理、历史、化学、地理、思想政治、生物学科目不允许考生提前交卷。
六、考试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当举手示意,请监考员协助。不得擅自与其他考生交谈,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草稿纸,否则将按违纪处理。考试时要注意答卷、答题卡的摆放位置,以免被其他考生抄袭,造成考试被动违规。
七、交卷时,待监考员清点试卷、答题卡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否则将按考试违纪处理。
八、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科目须考听力,考试开始前15分钟,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
成人高考,不让带纸进去?
2023浙江高考报名人数为39.09万。
浙江2023高考将在6月7日到10日举行。其中,单独考试招生文化考试于7日进行。日前,浙江省逐级开展考前检查,落实考试组织保障,各项准备工作已就绪。全省81个考区、399个考点、1.3万余个考场正静候考生的到来。
今年浙江省高考(含统一高考、单独考试招生)报名人数为39.09万,比去年增加2.6万。
高考允许携带的东西:
1、矿泉水(最好是完全透明的瓶子,如果有外标签,要把它撕掉)。
2、透明文件袋(将文具装起来,让监考老师看到里面的东西)。
3、雨具(高考期间经常出现不稳定天气,记得要带上,但放在考场外面就好)。
如果要带矿泉水,请放在椅子或者地板上,不要放在桌子上,以防溅湿试卷、答题卡等:垫板、草稿纸由考场发放,但不准带出考场。
高考考生入场须知和高考考场规则:
一、高考考生入场须知
1、自觉遵守《考生守则》,严禁携带手机等违禁物品进入考点。
2、按时到达考场考点接受入场安检。因个人原因或拒不配合安检延误考试时间的,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3、考生通过智能安检门后,要走专用通道径直前往考室,中途不得在警戒线外行走、逗留。
4、考生进入考点前,须主动将手机交送考老师保管,或交考点集中存放管理。
二、高考考场规则
1、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考试必须的文具用品,如钢笔、铅笔、圆珠笔、圆规、直尺、量角器、橡皮和规定型号的计算器等,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报纸、草稿纸、修正液、手机、BP机等通讯工具。
2、考生在每科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外语学科须提前30分钟进入考场),凭准考证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查对。考试铃响后才能开始答题。
以上数据出自高三网。
2022湖南成人高考能提前交卷吗?
根据广东省成人高考考生守则,考生不能自行携带草稿纸进入考场,考场内一律使用监考员分发的规定草稿纸,考试结束后草稿纸要进行回收,不可带出考场。
如果考生在考试中需要草稿纸进行演算打草稿,那么只能使用监考人员发的考试专用草稿纸,如果一张草稿纸不够的话,可以举手示意,让监考老师再给你发一张。考试结束后,草稿纸也是需要回收的,不可带出考场。成人高考考试可以带计算器吗?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了解更多考试情况。
应不应该取消高考迟到考生的考试资
成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很多考生在想如果参加2022年的湖南成人高考的话能不能提前交卷呢,提前交卷会不会有影响呢,我们今天就一起来看一看2022湖南成人高考能提前交卷吗?
根据成人高考考试原则:
开始考试15分钟后不能再进考场,这一点对于喜欢迟到的同尤为需要注意。考试进行时,按规定不能在终考前30分钟交卷立场。因此,成人高考入学考试是可以提前交卷的。
相关成人高考考生守则:
一、考前阅读本《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承诺遵守考试规则,诚信参加考试。
二、按时赴考,接受监考,自觉服从考点工作人员管理,保持正常考试秩序。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影响他人考试。
三、除可携带2B铅笔、黑墨笔、尺子、圆规、垫板、橡皮擦、铅笔刀外,其它物品(包括书籍、资料、手表、手机和各种摄存与传输信息的器具等)禁止带入考室。
四、预备铃响(每科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入场,接受入口安检,入后对号入座,置“两证”于桌上角,以便查验。
五、接到试卷和答题卡后要仔细检查,如有科目不对、卷页缺损、印迹模糊等问题,要及时申请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任何人询问。
六、作答之前,要先在卷和卡的指定位置填写好姓名和准考证号,核对条形码信息是否与本人信息相符。
七、开考铃响才能开始答题,必须在答题卡上相应题号标示的栏框内作答,答题卡不可折损或涂写考试要求以外的任何标记。
八、保持考室安静,不准议论、喧哗,不准吸烟,不准自行传递物品,不准旁窥、暗语,不准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让他人抄袭。
九、开考15分钟后不准入场,交卷时间不得早于终考前30分钟。终考前交卷离场要先举手报告,交卷后不得再进考室,也不准在考室附近逗留和议论。禁止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室。
十、严禁代考或请人代考,违者按《刑法修正案(九)》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终考铃响,必须停止答题,立即起立,整理试卷,按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室,不得在考室内逗留。
以上就是关于“2022湖南成人高考能提前交卷吗?”想获取更多关于湖南成人高考的相关资讯,如成人高考报名时间、考试时间、报考条件、湖南成人高考学习方法、相关新闻等,敬请关注湖南成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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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考生迟到,不是取消考试资格,而是本场考试不得进入考场。这是由考生守则条款所规范的。以江苏省高考考生守则为例,考生考前25分钟(语文和外语为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考点发出开考信号后才能开始答题,开考15分钟后(外语考试开考前15分钟起)不得入场。在考试之前,每位考生需要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其中所包含的条款,是考生考前认可的。另外,查阅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也没有取消考试资格一说。在我国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也不存在取消考试资格这种处理办法。更何况考生考试迟到,并不在考试违规的范围之中。
参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高考不能带耳塞。
高考不可以带耳塞进开场。根据考生守则的规定,这个物品不在可以携带之列。
根据《考生守则》:
考生入场,除2B 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及毛巾(擦汗用须拧干)、无商标纸的饮料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 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注意“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这项规定,这就意味着耳塞这种物品也不准带入考场;而且耳塞有通讯工具的嫌疑,会给考生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还是不要携带为好。
不过,如果你有强烈的需求,可以在考试当天带在手上,然后进考场的时候询问一下监考老师,允许你带入你就带进去,不允许你就放在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