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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加分政策怎么办理,高考加分授权

tamoadmin 2024-06-17 人已围观

简介1.江苏高考进档后等级加分的学校有哪些?在江苏2.苏州中考加分政策3.2010年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主要政策规定4.高考加分政策(二级运动员)5.2023年高考容易吗6.上海落户专利发明人排序问题? 是不是挂了名的拿到授权证书后都可以加分呢?405分属于较低的高考成绩,上二本院校的难度会比较大。但如果考生属于定向高中或重点高中,或者有较丰富的高考加分,仍有一定机会进入二本院校。1、可以选择录取分数线

1.江苏高考进档后等级加分的学校有哪些?在江苏

2.苏州中考加分政策

3.2010年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主要政策规定

4.高考加分政策(二级运动员)

5.2023年高考容易吗

6.上海落户专利发明人排序问题? 是不是挂了名的拿到授权证书后都可以加分呢?

高考加分政策怎么办理,高考加分授权

405分属于较低的高考成绩,上二本院校的难度会比较大。但如果考生属于定向高中或重点高中,或者有较丰富的高考加分,仍有一定机会进入二本院校。

1、可以选择录取分数线较低的二本院校进行报考。如地方综合大学、部分民办院校等,这些院校的录取线一般在400-500分左右,405分还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但不同专业之间的录取线会有差异,要避开竞争过大的专业。

2、可以选择 offer 推免生招生的二本院校。一些二本院校会针对定向高中或重点高中的推荐生开设 offer 推免招生,标准会低于普通批次,405分会较易达标。但推免生数量较少,竞争也比较大。

3、选择录取线较低的专业进行报考。如机电、土木、能源动力等工科专业,计算机应用等文科专业,这些专业的最低录取线会略低,405分会更具竞争力。

4、充分利用高考加分政策。高考加分包括三好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竞赛获奖等,如果加分达到30分以上,再加405分会更易达到二本院校的最低录取线。

5、同时选择高职高专院校作为备选。如果未能进入理想的二本院校,高职高专也是不错的选择。高职高专的录取线一般在350-450分,405分还是具有较大竞争力的。

二本院校如下:

1、天水师范学院

天水师范学院位于甘肃省天水市,最早建于1959年,发展至今有八十多年历史,目前是省属普通本科院校,2018年被列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重点学科:中国史、生态学是甘肃省一流特色学科,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史、生态学、电子科学与技术、化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学和数学是省级重点学科。有3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有6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

这所大学录取分数不高,本科线上有个二三十分就能报考,非常适合压线考生选择,并且该校是师范类院校,在当地也是重点支持院校,就业方面会相对更轻松一些。

2、北部湾大学

北部湾大学有很明确的定位,是一所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同时也是具有国家海船船员培训资质的高校,建校至今有五十年的历史。

重点学科:海洋生物学、化工工艺、水产养殖、船舶与海洋工程、机械制造制造及自动化(培育)、管理科学与工程(培育)、油气储运工程(培育)是自治区重点学科,有硕士学位授权点10个,2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个。

位于滨海城市钦州,校园风景优美建筑有特点,比较适合学习和生活,在培养海洋、航海类人才方面有重要实力,在当地有很高的认可度,就业比较吃香,关键是录取分数也不高。

江苏高考进档后等级加分的学校有哪些?在江苏

高考加分表沓章县级考试招生机构在教育局沓。根据调查相关公开材料,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简称“高考”,是合格的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或实行自主命题的省级教育考试院命制。由教育部统一调度,各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负责执行和管理。

苏州中考加分政策

以西南交通大学为例:

根据《西南交通大学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江苏省普通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A、B,学校认可江苏省确认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形成的投档成绩。

选测科目物理、历史成绩A+、A、B+者,分别在投档成绩的基础上加15分、7分、3分,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依据,选测科目等级加分仅限进档后安排专业使用。

选测拿“A”录取时可能加分

2018年,按照江苏的高考方案,必测科目的等级划分规则和选测科目不同,必测科目90分以上是A,75—89分是B,60—74分是C,60以下就是D了。

“小高考”中得1个A,高考总分加1分;4个A,高考总分加5分。这个加分,在高考成绩出炉的时候,系统自动就加上去了,叫“政策性加分”,考生查到的总分是已经加过的分数。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江苏网-专家解答:江苏高考选测拿“A”录取时可能加分

以上内容参考:西南交通大学-关于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加分的说明

2010年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主要政策规定

1.革命烈士子女加分,需持本表及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到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审核,加30分。

2.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加分,需持本表及相关材料到市(县、区)统战部侨务综合处办理审核,加10分。

3.台湾省籍考生(含台商随行子女)加分,需持本表及相关材料到市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处办理审核,加10分。两年内调整至与江苏新高考加分政策一致。

4.少数民族子女加分,需持本表和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审核,加10分。两年内调整至与江苏新高考加分政策一致。

5.港澳户籍学生加分,需持本表及港澳地区居民永久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原件、复印件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审核,加10分。两年内调整至与江苏新高考加分政策一致。

6.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加分,需持本表到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审核,加20分。

7.1-6级伤残军人子女加分,需持本表到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审核,加20分。

8.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加分,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加分,需持本表及所属团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办理审核,加30分。

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加分,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大军区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军人子女加分,需持本表及所属团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办理审核,加20分。

从作战部队交流到其他部队任职不满1年和跨地级市以上交流任职不满1年的军人子女加分,以及驻苏部队军人的子女加分,需持本表及所属团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办理审核,加10分。

9.集体转隶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加分继续按转隶前政策执行,加分政策与第8点相同。

10.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加分,需持本表到区公安局政治部教育训练处办理审核,加30分;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加分,需持本表到区公安分局政治部教育训练处办理审核,加20分。

11.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加分,需持本表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办公室办理审核,获国家级表彰的,加15分;获省级表彰的,加10分;获市政府表彰的,加5分。

若考生具有多项加分条件,则以最高一项计入,不重复加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高考加分政策(二级运动员)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0]3号),明确了我省2010年高校招生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现将教育部有关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主要精神、我省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主要政策规定介绍如下。

一、教育部关于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的有关精神

教育部要求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一手抓改革创新、一手抓规范管理,确保考试安全,全面实施“阳光工程”,稳步深化改革,不断优化服务,严格执行招生政策,维护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和秩序。着重强调了五个方面:

一、狠抓考试安全与管理,加大力度防范和打击考试舞弊。

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三、积极稳妥,精心组织实施高校招生考试改革。

四、优化宣传服务,为高考考生创造良好环境。

五、严肃招生纪律,严厉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二、2010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的主要政策规定

总体来看,我省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政策、高考科目、志愿结构、录取方式、工作程序等基本稳定。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结合今年实际情况,对部分政策规定和工作方式进行了改革、调整和完善。

(一)2010年保持不变的主要政策规定

1. 高考考试科目仍实行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的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由我省自主命题。文科综合、理科综合采用全国统一命制试题。

2.坚持录取标准,严格执行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录取政策规定之外的批次线下考生。

3.严格招生管理,考生一经录取不能退档,不能换录到其他学校。常规录取结束以后,对新生不报到空出的高职高专招生计划实行补录,补录仍执行院校所在批次线。本科不进行补录。

4.严格招生计划管理,高校招生计划全部在教育部规定的网上管理系统中编制、执行和管理,未经省招办公布的高校及招生计划不得在我省招生。

5.高考志愿分两次填报。第一次是在高考以后、高考成绩公布之前填报提前批录取本科院校和提前批录取高职高专院校志愿。第二次是在高考成绩和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以后填报第一、二、三批本科和第四批高职高专志愿。

6.继续维持2009年志愿结构不变,第一、二、三、四批均设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第一志愿为一个院校志愿,第二志愿是由多个院校组成的平行志愿。

7.录取过程中,对生源不足、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实行公开征集志愿。省招办将未完成计划的院校和计划数向社会公布,未录取考生按省招办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填报征集志愿,征集志愿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投档。

8.全省统一组织美术类专业联考,除报考经教育部批准实行自划线院校的美术类专业可以不参加省美术联考外,报考其他高校的美术类专业必须参加联考,且联考合格才有资格参与美术类专业录取。

9.建立省招办、市县招办、高校招办和网上答疑四位一体全程咨询网络,从高考结束的第一天开始,到招生录取结束的最后一天,为考生提供全程咨询接待服务。省招办集中公布省市县招办和高校招办咨询接待地点、电话和网址,方便考生就近就便咨询。录取期间,继续提供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时运转七种状态,考生可快捷查询。

(二)2010年调整、完善和加强的几个方面

1. 全省采用统一模式实行网上填报志愿。从2010年起,全省所有考生、各类志愿均在省招办指定的网上填报。省招办网上填报志愿网址是电信网)和教育网)。

2. 调整录取批次。将原第二批本科(一)和第二批本科(二)合并为第二批本科一个批次录取,不再划分第二批本科(一)和第二批本科(二),其它录取批次不变。

3.艺术类招生专业严格按照教育部审核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按教育部文件《关于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可继续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教高函〔2009〕25号)要求,17种含有艺术属性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须经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所有非艺术类本科专业不得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考生。我省今年严格执行这一规定。

4.进一步严格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管理。经教育部批准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高校和项目可在我省招生,未经教育部批准的学校和项目不得招生;我省具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资格的高校及招生项目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33号)。

5.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办、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各县级招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按规定对申报高考加分的考生及其项目进行公示。县级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省招办公示的考生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6.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根据教育部教学[2010]1号文件精神,严肃查处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发生的各类违规行为,考生的违规事实须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编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凡在涉及高校招生的各类考试及加分项目中弄虚作假、骗取相关资格的考生,何时查实何时处理。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2023年高考容易吗

P>一、有关围棋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规定及出处 <BR><BR>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03月 制定并发布了《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其中,《围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 》为: <BR>第一条:围棋的技术等级 <BR>一、围棋棋手现在的技术等级有专业段位和业余段位,专业段位分为初段、二段、三段至九段等九个等级。初段最低,九段最高;业余段位分为1段、2段、3段至7段等七个等级。1段最低,7段最高。作为内部训练的参考依据,1段以下也可以制定级位,1级最高,逐级降低。 <BR>二、专业八段和九段棋手为国际级运动健将;专业五段(含五段)以上的棋手为运动健将;专业四段至初段、业余7段和6段为一级运动员;业余5段和4段为二级运动员;业余3段至1段为三级运动员。 <BR>三、专业棋手的等级分是反映棋手当前技术水平的数据化指标。不与围棋棋手的等级称号接轨。 <BR>四、在国际、国内的重大比赛中获得成绩者,亦可申报等级运动员称号。 <BR>第二条:专业段位的获得与升段 <BR>一、围棋段位赛和定段赛每年举行一届。 <BR>二、定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棋院、棋社的接近初段水平的少年棋手,可报名参加定段赛。成绩优秀者,可获得初段称号。每年定段人数由中国围棋协会根据报名人数在赛前确定并公布。 <BR>三、升段:在全国围棋段位赛中,弈满规定的局数(简称“责任局数”),获得一定的平均分,即可升段。 <BR>四、段位赛的编排由电脑完成,电脑程序的设计按下列原则: <BR>(一)每年进行12轮比赛。 <BR>(二)棋手按成绩分成高线和低线,优先安排同段同线棋手进行对局,然后安排差一档次的棋手对局,但相同的对手原则上不重复相对。 <BR>(三)高线划分原则为:A:连胜两局升段者。B:最近六局平均分在70分以上者。C:最近三局连胜。 <BR>(四)尽量考虑先后手的平衡。 <BR>(五)责任局数和平均分不受届数的限制,计算升段可任取一组比赛成绩。 <BR>(六)升段后即按新的段位编排和记分。 <BR>等级表: <BR>一级运动员:专业段位1-4段;业余段位6、7段。 <BR>比赛成绩:全国个人赛7-32名(女子7-16名),全国少年赛前3名 。 <BR>注:获等级表中的比赛成绩即可申报相应的等级运动员称号,但段位的取得与升段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女子参加男子比赛成绩有效,全国女子个人赛的成绩亦可按本表申报,但其它女子比赛者暂不列入此序列。 <BR>升段标准: <BR>初段 责任局数 8 局以上 平均分 75; 二段 责任局数 10局以上 平均分75; <BR>12局以上 平均分 70; 14局以上 平均分70; <BR>16局以上 平均分 67.5 18局以上 平均分67.5 <BR><BR>三段 责任局数 12局以上 平均分 75; 四段 责任局数 14局以上 平均分75; <BR>16局以上 平均分 70; 18局以上 平均分70; <BR>20局以上 平均分 67.5 22局以上 平均分67.5 <BR><BR>五段 责任局数 16局以上 平均分 75; 六段 责任局数 18局以上 平均分75; <BR>20局以上 平均分 70; 22局以上 平均分 70; <BR>24局以上 平均分 67.5 26局以上 平均分 67.5 <BR><BR>七段 责任局数 20局以上 平均分 75; 八段 责任局数 22局以上 平均分75; <BR>24局以上 平均分 70; 26局以上 平均分 70; <BR>28局以上 平均分67.5 30局以上 平均分 67.5 <BR><BR>段位赛记分标准: <BR>同段 胜 90 和 60 负 30 <BR>差一段 胜 上手85 和 上手55 负 上手25 <BR>下手95 下手65 下手35 <BR>差二段 胜 上手80 和 上手50 负 上手20 <BR>下手100 下手70 下手40 <BR>差三段 胜 上手75 和 上手45 负 上手15 <BR>下手105 下手75 下手45 <BR></P>

<P>二、有关二级运动员高考加分的具体政策规定及出处 <BR><BR>每年的有关高考加(降)分的优惠政策,都是在教育部当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做出规定的。优惠政策一般都是一年一定,当年有效,并不是持续多年生效,虽然大体上政策是连续的,但还是可能有些变化,这一点请大家注意。 <BR><BR>高考加(降)分优惠政策一般是按照这样的原则制定和落实的:教育部制定全国的总的政策,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本省的具体政策,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这就是说,虽然教育部出台了有关政策,但各省(市、区)相互之间还是可能有所差别的。所以,有关朋友还不要忘记查本省(市、区)的有关文件规定。 <BR><BR>2005 年教育部对有关二级运动员高考加分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 , 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 20 分。”“(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级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 <BR><BR>附: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BR>为做好 2005 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BR><BR>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BR><BR>一 报名 <BR><BR>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BR><BR>(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BR><BR>(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BR><BR>(3)身体健康。 <BR><BR>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BR><BR>(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BR><BR>(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BR><BR>(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者。 <BR><BR>3.报名办法 <BR><BR> 具有报名资格、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须在其户口所在地报名。在报名时,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BR><BR> 在中国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BR><BR> 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BR><BR> 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开展网上报名试点工作。 <BR><BR>4.考生志愿的填报 <BR><BR> 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和招生工作需要作出具体规定。考生志愿表(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设计,应充分反映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投档工作、有利于高等学校录取时专业调剂。 <BR><BR>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专业志愿等。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填涂报考志愿表(卡)的技术指导。 <BR><BR> 考生填涂的报名登记表、志愿表(卡),内容应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BR><BR>二 考生电子档案 <BR><BR>5. 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BR><BR>6.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BR><BR>7. 省级招办应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BR><BR>三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BR><BR>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BR><BR>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BR><BR>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BR><BR>(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BR><BR>(2)道德品质恶劣的; <BR><BR>(3)有违法犯罪行为。 <BR><BR>四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BR><BR>10. 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含)以上招生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BR><BR> 省级招生委员会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BR><BR>11.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BR><BR>五 考 试 <BR><BR>12.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或高等学校承办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BR><BR>1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等学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BR><BR>14.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高等学校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 <BR><BR>15. 省、市、县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本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接报后须立即同时报告本省级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BR><BR>16.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BR><BR>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BR><BR>17.全国统考于 6 月 7 日 开始举行;考试的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BR><BR>18.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 <BR><BR>19.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类)招生,由自治区或省招生委员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BR><BR> 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治区在考汉语文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 50 %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 <BR><BR>20.全国统考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 <BR><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等学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进行计算机网上评卷。 <BR><BR>21. 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当地借考的,由考生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及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在考生户口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 <BR><BR>六 招生章程 <BR><BR>22.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BR><BR>23.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由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高等学校应于 5 月 1 日 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BR><BR>24. 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高等学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寄送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BR><BR>25.省级招办负责汇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BR><BR>七 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BR><BR>26.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方可安排本校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BR><BR>27.高等学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结合近年来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BR><BR>28.部分高等学校向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要与定向就业单位签署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BR><BR>29.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本科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 1% 。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BR><BR>30.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专用软件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主管部门。 <BR><BR>3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汇总、核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属高等学校拟跨省安排的招生计划,应由高等学校隶属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与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BR><BR>32.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汇总、核定本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BR><BR>33.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按时统一分送各有关省级招办。 <BR><BR>34.各省级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以及本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迳送的面向本地招生的分学校分专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BR><BR>八 录 取 <BR><BR>35.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实行属地化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 <BR><BR>36.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省级招办应全面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等学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等学校和省级招办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BR><BR>37.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等学校录取批次。原则上同一高等学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以将同一高等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等学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事先与高等学校协商一致后,再向社会公布。 <BR><BR>38.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BR><BR>39.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投档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 120% 以内,省级招办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BR><BR> 高等学校必须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BR><BR>40. 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各省级招办应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BR><BR>41.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级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级招办有权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并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BR><BR>42.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BR><BR>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 , 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 20 分。 <BR><BR>(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 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 > 的通知》(教基〔2001〕1 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BR><BR>(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BR><BR>(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BR><BR>(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级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 <BR><BR>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 20 分。 <BR><BR>(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BR><BR>(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BR><BR>(3)烈士子女。 <BR><BR>45.自谋职业的城镇**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10 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 <BR><BR>46. 同时符合第 43 条、第 44 条、第 45 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凡符合第 43 条、第 44 条、第 45 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负责进行,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分值。 <BR><BR>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项目不应超出第 43 条、第 44 条、第 45 条规定的范围。经省级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确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其分值不得超过 20 分,且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本地区高等学校,并须报教育部备案,经核准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 <BR><BR>47.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BR><BR>48.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 20 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BR><BR>49. 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高等学校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巧立名目向考生收费。 <BR><BR> 省级招办根据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BR><BR>50.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BR><BR>51. 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单,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三天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单寄给有关高等学校。 <BR><BR> 高等学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BR><BR> 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应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BR><BR>5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工作应于 7 月上旬开始,本科层次录取须在 7 月 31 日 之前结束,专科层次(高职)录取应在 8 月 20 日 之前结束。 <BR><BR>53.省级招办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组建及递送有关高等学校的办法。 <BR><BR>54.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考生可通过各省级招办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BR><BR>55.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BR><BR>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BR><BR>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二十天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BR><BR> 各有关省级招办须根据高等学校所传报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及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关考生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BR><BR>56.单独组织招生考试以及接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要求于 6 月 30 日 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单考及保送生招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各省级招办须在 8 月 25 日 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考生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 <BR><BR>57. 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

上海落户专利发明人排序问题? 是不是挂了名的拿到授权证书后都可以加分呢?

2023年高考不容易。

高考时间: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或实行自主命题的省级教育考试院命制;由教育部统一调度,各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负责执行和管理。教育部要求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统考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统考时间安排一致。?

2023年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6月7日9:00至11:30语文;15:00至17:00数学。6月8日9:00至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00至17:00外语,有外语听力测试内容的应安排在外语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

查分时间:

2023年全国统考大部分查询时间集中在6月23日至6月26日。

高考加分:

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2018年3月21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全面取消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等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

保留和完善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留“烈士子女”“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项目。

大幅减少地方性加分项目: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地方性体育、艺术、科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加分项目,相关政策按照上述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的规定执行。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大幅减少其他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

最好是同为申请人.一个专利可以有多个申请人的.

做为共同申请人的比较方便一些.

按理来讲应该是可以加分的.

以前很多地区有专利.可以高考加分的.但去年好像取消了这个政策.

您可以打电话到上海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去咨询一下较为稳妥一些.

希望您的事情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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