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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高考招录怎么处理_违规高考招录

tamoadmin 2024-06-29 人已围观

简介1.2020年西藏普通高考违规处理办法公布2.民办学校违规招生导致学生无法报名参加高考,学校的锅让学生背合理吗?3.高考违规录取举报高考违规方法有:1、拨打各级高考咨询投诉电话。可以上网搜查当地的举报热线,并按找热号码拨打,说清楚哪个考场,考生号等等。2、通过各个考点设置的举报箱。一般的考点会设置举报箱,用来举报老师或者学生的作弊行为。3、省级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的举报邮箱。通过上网搜索当地的举报邮箱

1.2020年西藏普通高考违规处理办法公布

2.民办学校违规招生导致学生无法报名参加高考,学校的锅让学生背合理吗?

3.高考违规录取

违规高考招录怎么处理_违规高考招录

举报高考违规方法有:

1、拨打各级高考咨询投诉电话。可以上网搜查当地的举报热线,并按找热号码拨打,说清楚哪个考场,考生号等等。

2、通过各个考点设置的举报箱。一般的考点会设置举报箱,用来举报老师或者学生的作弊行为。

3、省级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的举报邮箱。通过上网搜索当地的举报邮箱地址,并发送举报邮件。

4、直接向各级纪委、监察部门反映。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是最直接的方法,也是最有效的方法。

最新高考作弊入刑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教育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高考中各类违规行为,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资格或录取资格,视情节严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要坚决取消学籍。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法律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020年西藏普通高考违规处理办法公布

7月15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了一批在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2020年7月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2020年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文化考试、2020年浙江省高校招生职业技能理论考试中违规考生的处理公告。

被认定为考试违规的考生的考生号、考试科目、违规事实、拟处理意见和处理依据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在考试过程中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考生由其所在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网站公告并作出处理。

山东省2020年夏季高考(包括全国统一高考和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考试)于7月10日17:00顺利结束。据统计,山东参加夏季高考考生共有530381人,全省共设149个考区、336个考点,安排17840个考场、1994个备用隔离考场,为255名残疾考生提供了合理便利,全省教育系统参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和监考教师6.5万余人。

考试过程中最大缺考场次考生5212人,共查处违纪作弊考生47人(1人携带手机、33人夹带小抄、10人超时答题、1人携带计算器、2人携带手表)。共有7名发热考生(青岛3名、淄博1名、烟台1名,泰安1名,菏泽1名),启用7个备用隔离考场,发热考生均已进行核酸检测并排除新冠肺炎。有6名考生因病中止考试就医。

在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第九条明文规定,考生有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等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民办学校违规招生导致学生无法报名参加高考,学校的锅让学生背合理吗?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生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1)组织作弊的或为其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2)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5)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6)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7)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8)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

 6.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将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7.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8.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

 9.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由自治区招生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10.进入考场参加考试,除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设备、各类计时工具(如手表、电子表等)、录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考场,否则视为违规。考场统一配发2B铅笔、签字笔、圆规、三角板、橡皮等考试用品。

 11.自治区招生办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二)对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1.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予以解聘:

 (1)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2.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6)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7)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8)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9)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10)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3.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4.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和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3)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6)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7)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8)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7.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三)对在招生考试中违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的处理

 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7号)《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国发﹝1986﹞108号)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高考违规录取

违规招生究竟是治不了还是不想治?

每逢高考入学时,这类学校违规招生导致学生无学籍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就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其实看到这则新闻时,我感觉泰州教育局的说法还是挺有道理的,如果这一批违招学生被破例办理学籍,那以后会有更多的学校肆无忌惮的违规招生,今年招500,明年就可能是5000。为杜绝这种可能,只能忍痛拒绝为违招学生办理学籍。

以上这套解释的逻辑很自洽,我也被说服了。可我转念一想就发现了破绽,违招行为是学校施行的,这锅无论如何也不能甩到学生身上啊,学生求学的权利无人可以剥夺。那问题出在哪?这锅甩给谁?

进一步思考我就发现,泰州教育局的想法本质上是“刑不上大夫”。给违招学生上了学籍,为什么会引发其他学校的效仿跟风?难道跟风违招不需要承担任何代价吗?问题就出在这里。

什么情况下违法犯罪行为会引起其他人跟风犯罪?那就只有一种情况:违法犯罪不受惩罚,或惩罚不足以抵消犯罪行为所获收益。我们没见过别人抢劫会引发跟风效仿,那是因为我们知道效仿的代价是和犯罪分子一样被枪毙!

所以捋顺这个逻辑链,我们就能发现泰州教育局的解释实际上等于主动承认了违招学校被曝光后不会受到实质性惩罚,或惩罚力度不够。

如果违招学校被曝光,学校涉及违招的人员全部被免职乃至清除出教师队伍,学校处以重罚甚至取消招生资格,试问哪个学校还敢效仿跟风?

多起违规招生,计划外招生的背后,教育局脱不了干系。涉及人数众多的学生的根本利益,长达数年的求学时间,每个学生背后有家长,有同学。有这么多知情人的情况下瞒住教育部门常年违规招生,如果不是教育部门和学校沆瀣一气,就只能说教育部门尸位素餐,形同虚设。

针对流动人群的扫黄抓赌都能干的那么漂亮,天天在学校上学,有名有姓的违招现象查不出来?是教育部门塞满了过多的白痴还是和违招学校心照不宣共同发财?

成年人的无能和腐败能让求学阶段的学生们来背吗?给这批学生办理学籍,然后把违招学校重罚到吐血,罚到它们刻骨铭心不敢再犯,来年还会有学校继续违招吗?

这种现象很多的,作为一般的人我们能怎么办呢。这个社会就是有这样的潜规则,只能说大多数人的公平,对于其他的,我们也无能为力。

其实,改变命运不一定要靠你上大学。现在的大学生跟30年前的高中生一样普及,大学生再也不是你骄傲的资本了。至于不同的大学,像一流大学和三流大学比,我只能说最关键的不同就在与学校氛围的不同了。

所以,不要为这世上的不公平而折损了自己的理想。只要自己有一颗好学、勤奋的心,没有名牌大学的毕业证书,哪怕没有本科的毕业证书,我们也能创出一片属于自己的美好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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