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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评卷人员守则怎么写_高考评卷人员守则

tamoadmin 2024-07-03 人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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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评卷人员守则怎么写_高考评卷人员守则

成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2019年浙江成人高考专升本考生守则,2019年已经进入倒计时,马上就要来临,打算报考成人高考的考生也要动起来了,2019年成人高考安排在12月26-27,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罗列出成人高考考试时考生需要遵守的一些考生守则有那些?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浙江成人高考考试。

三、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可带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上以便核验。领到答题纸和试卷后,应先核对答题纸上粘贴的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等。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纸,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纸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时间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

七、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

十、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style="font-size: 18px;font-weight: bold;border-left: 4px solid #a10d00;margin: 10px 0px 15px 0px;padding: 10px 0 10px 20px;background: #f1dada;">诚信考试承诺书

高考考生迟到,不是取消考试资格,而是本场考试不得进入考场。这是由考生守则条款所规范的。以江苏省高考考生守则为例,考生考前25分钟(语文和外语为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考点发出开考信号后才能开始答题,开考15分钟后(外语考试开考前15分钟起)不得入场。在考试之前,每位考生需要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其中所包含的条款,是考生考前认可的。另外,查阅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也没有取消考试资格一说。在我国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也不存在取消考试资格这种处理办法。更何况考生考试迟到,并不在考试违规的范围之中。

参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二)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诚信考试承诺书通用15篇

 在现在社会,我们可以使用承诺书的机会越来越多,承诺书是单方意思表示,不具有合同效力。那么,怎么去写承诺书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诚信考试承诺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诚信考试承诺书1

县(区)招考办: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一个社会和睦相处、共同进步的道德基石,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是招生考试工作公平、公正的保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我特向招考办承诺如下:

 1、认真学习《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觉地遵守考试纪律,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罚。

 2、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扰乱考试工作秩序。

 3、不携带各种无线电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除考试规定外的其他任何物品进入考场。

 4、考试时独立思考、沉着应试,做到不吸烟,不喧哗,不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5、保证自己符合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准确向招生考试机构提供本人的真实信息,如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口簿、考生类别、毕业会考成绩、享受优惠条件的证明或证书。

 6、体检时,如实填写既往病史,不弄虚作假、请人代检。

 7、慎重填报高考志愿,并由本人亲笔填写《志愿表》和填涂《志愿卡》;如按本人志愿被院校录取则保证按时入学。

 考生号: 考生 (签字)

诚信考试承诺书2

 学生诚信考试xx本人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诚信考试,愿意在考试中自学遵守各项考试手册,现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考试的手册和守则,保证按手册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考试,如有违背,自愿按学校有关违规违纪处理规定接受惩戒处理。

 (扣班级量化分,写20xx字说明、感悟书,班级内通报批评。学校将学生诚信考试情况记入成长记录档案。)

 二、坚决服从巡考教师管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⑴按时进入考场,不迟到或中途离场。

 ⑵考试学生必须按座位号就坐,考试中不得交谈,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尺,计算器等)。试习题笔迹不清,可等待询问巡检教师,但不得要求解释习题意。当考试时间已到时,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禁止喧哗。由监考教师将考卷收完后,离开座位。

 ⑶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凡提供,传递,抄袭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资料的,或抄袭别人答卷或成心给别人抄袭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凡考试违纪的学生,成绩记为无效,根据违纪情况,认错态度及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在批评教育的同时,将违纪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取消今后诚信考试申请资格。

 ⑷诚信考场,知识和品行的双重考核,互相监视,考验自我,上交一份优秀的品行答卷。本人已认真阅读上述考场规则,并保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共同维护考试秩序,做一名诚实守信的实验中学生。如有违背,我愿意接受学校有关手册的处理。

 签名:XXX

 20xx年X月X日

诚信考试承诺书3

 本人在参加20xx年XX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时,自觉遵守国家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一切规章制度,保证做到以下各条:

 1、一经报名,必须参加考试,不缺考,如有缺考下学期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2、考试时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3、所提供的有关本人身份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4、不请人帮考、不夹带、不抄袭、不带通讯工具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5、按照考试规定,不在考试中途退出考场;

 6、不干扰监考老师正常的监考工作,自觉服从监考老师安排;

 7、一经作弊或违纪,愿接受留校察看、取消学位等相关文件处罚。

 以上各点是本人的承诺,如有违反,自觉接受相应的处罚。

 承诺人签名:XXXXX

 学号:XXXXX

 XX年XX月XX日

诚信考试承诺书4

 为维护普通高中招生统一考试的公平、公正,加强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强化考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树立文明良好的社会风尚,请考生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中的下列内容,并签字认可。

 一、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就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

 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考生须知

 1、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景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凭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黑字迹的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刮纸刀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首先看清试卷总页码,清点试卷总数眷查有无缺页、漏印、破损、字迹不清等,然后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等。凡漏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5、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6、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每科开考15分钟后(外语科目开考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7、在答题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我已阅读上述有关考试规定,保证在考试中自觉遵守,做诚信考生,如有违反,将接受各级招生考试工作人员按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进行处理。本人报考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如有不实,后果由本人自负。

XXX

 XXXX年XX月XX日

诚信考试承诺书5

 考试是对学习情况的综合检测,不仅是一场文化知识的考试,更是道德品质的考验。创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是我们每个人的共同责任。让我们用实际行动维护考试的公正,让我们用诚信的考试构筑诚信的人生,让我们牢记“恪守诚信,拒绝舞弊”,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一、考生守则

 一、考生在每科考试前十分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对号入座,不得喧哗和随意走动。

 二、考生入场除必要的文具,如铅笔、水笔、钢笔、三角板、圆规等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三、禁止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手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等物品进入考场。否则,一经发现即当做作弊处理。

 四、考试结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中途离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场续考。

 五、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并保持好考场内的卫生。

 六、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同学负责收取各排试卷,收好后放于讲台由教师取走后方可退场。

 七、对违反考生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违纪、舞弊考生,将根据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成绩,同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二、学生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违纪:

 1、不按号入座,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行为;

 2、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顶撞监场教师的;

 3、不遵守考试信号,提前或考试结束后仍答题的;

 4、考场内从事与考试无关事情的行为;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作弊:

 1、学生在考场内携带与考试相关的书籍、试卷、纸条的;

 2、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传送纸条、使用电子工具的;

 3、考试过程中抄袭他人答案或故意给他人抄袭的;

 (三)学生违纪、作弊的处理

 1、凡违纪的同学,学校给予记过处分,全校通报,该科成绩为0分;

 2、凡作弊的同学,学校给予记大过处分,全校通报,通知家长,所有科目成绩为0分;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详细掌握上述《考生守则》和《学生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的相关规定,并保证在考试过程中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共同维护考试秩序,做一名诚实守信的中学生。

 承诺人:

 年 月 日

诚信考试承诺书6

 本人报名参加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经详细阅读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与《考场规则》,并已充分理解。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本人在此愿郑重承诺:

 一、本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

 二、在考试过程中,本人一定按照《考场规则》的各项要求办事,服从监考员的管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三、本人如有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自愿接受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所作的处罚。

 考籍号:

 考生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诚信考试承诺书7

 期末来临,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强化学生法纪观念、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加强考场管理,保持一个良好的考场纪律,倡导诚信教育,创建和谐校园,我们全体同学已经认真阅读了《南京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对其内容已经知晓、认可,并承诺在考试过程中自觉遵守,若有违反考场有关规定者,则自愿接受《南京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中有关规定的处理。

 我郑重承诺:

 第一条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

 第二条自觉遵守考场规定,不出现以下违纪情况:

 (1)不按指定座位入坐或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

 (2)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考场内大声喧哗。

 (4)举起试卷进行检查。

 (5)将答完的试卷正面朝上左右摆放。

 (6)到点不交卷。

 (7)提前拆开试卷。

 (8)在试卷上标注记号或将姓名、学号写在试卷装订线以外。

 (9)其它违纪行为。

 第三条不出现以下考试作弊现象:

 (1)携带与考试相关物品(如教科书、笔记本、有文字的纸张、可存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的位置。

 (2)考前要求老师划定重点和题向。

 (3)带小抄入场。

 (4)抄袭他人答案。

 (5)互相研究试题。

 (6)事先把答案抄写在桌面或身体某处。

 (7)相邻考生出现雷同卷。

 (8)传、接试卷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第三条不出现以下严重作弊行为:

 (1) 互相串换试卷。

 (2)窃取考题。

 (3)使用手机传递考试答案。

 第五条若违反学校对考试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自愿接受学校的严肃处理或处分。

承诺人:xxx

 20xx年x月x日

诚信考试承诺书8

 为了在同学们中考风考纪建设,充分发挥高校进行诚信教育的主导作用,响应学院的号召,提高同学们的诚信意识和诚信素质,努力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诚信人才。20xx年6月20日18级中药学4班晚上开展大学生诚信考试承诺的班级活动,每个同学都签了诚信考试承诺书。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之一。树道德之新风,立诚信之根基,更是当代大学生青年义不容辞的责任。我愿意以诚信的态度面对考试,通过自己的努力付出来获得相应的回报。

 01.细节处的诚信尤见真实,心灵中的纯净更是可贵。

 02.树道德之风,立诚信之本,当诚信考生,做文明学生。

 03.从诚实考试做起,以诚实守信的实际行动创造辉煌的明天。

 04.三年磨剑志存高远竞蟾宫折桂,百日攻关脚踏实地誓金榜题名。

 05.拼搏,以有限时间挑战内在的潜力;奋斗,用不懈努力铸就无悔的青春。

 06.自信是你成功的基石,沉着是你飞翔的翅膀。

 07.与诚信携手同行,与舞弊挥手作别。

 08.优化考试环境,提高考试质量。

 09.严谨治学,诚信为人。

 10.以实力争取优异成绩,以诚信展现良好学风。

 11.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

 12.以实力验证自我,以诚信构筑人生。

 13.以诚实考试为荣,以违纪作弊为耻。

承诺人:

 日期:年月日

诚信考试承诺书9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一个社会和睦相处、共同进步的道德基石,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是招生考试工作公平、公正的保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为此,我向县招生办就20xx年招生考试做出如下承诺:

 1、认真学习《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觉地遵守考试纪律,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罚。

 2、进入考场时携带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主动接受监考员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检测。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扰乱考试工作秩序。

 3、不携带手机、无线接收和传送设备、电子储存记忆录放设备、手表、有封套的橡皮、修正液、涂改液、修正带助听器、文具盒、矿泉水瓶等物品进入考场。

 4、考试时独立思考、沉着应试,做到不吸烟,不喧哗,不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传递文具等物品,不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终考铃响后不在考场和考点警戒线内逗留。

 5、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息密码,不向他人泄密;如因泄密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本人负责。

 6、由本人慎重填报高考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如按本人志愿投档而被院校录取则保证不放弃志愿,按时报到入学。

 中学M班级xxxxxxxx

 准考证号码xxxxxxxx

 承 诺 人 xxxxxxxx

 20xx年xxxxx月xxxxx日

诚信考试承诺书10

 我是参加xx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考的考生,我已认真阅读并知晓了20xxx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有关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招生考试规定,为表明本人的诚信品质,维护考试的严肃性、性和公平性,我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1、同意报名组织机构读取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指静脉等生物特征信息;保证报名时所填写的报考信息以及现场照相确认时所提交的各项证件材料真实、准确且符合有关规定。否则,由此影响到报名、考试、录取、毕业,本人愿意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理。

 2、报名后到录取入校报到前不变更二代居民身份证姓名、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照片信息,保证报名、考试、录取时上述身份信息相同。否则,由此造成的影响,责任自负。

 3、同意在配置有无线电信号屏蔽仪和安装视频监控的标准化考场参加考试。同意每科开考前提前30分钟到考场,接受入场身份验证检查和监考员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贴身检查,由于未按要求到场考试所误时间不补。

 4、考试期间,自觉服从管理,遵守《考生考试规则》,如有疑似违规行为,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核实,配合做好证据、作弊工具、资料的暂扣工作;如有违规行为,同意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接受处理。

 5、本人知晓违规事实及拟处理结果告知方式:考点在考试过程中登记的违规事实,在当场考试结束后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公告。按规定时间(在公告之日三日内)向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6、体检后本人须上网确认体检表信息,否则在填报志愿时出现问题责任自负。

 如对在评卷中、回放监控录像以及经举报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拟处理决定(在考试成绩公布前一日,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公告)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在公告之后七日内),向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承诺人:

 20xxx年xx月xx日

诚信考试承诺书11

 考试是对学习情况的综合检测,不仅是一场文化知识的考试,更是一场道德品质的检测。创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用实际行动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是我们每一位考生的义务。而公平、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健康、诚信的社会准则。

 当考试向我们走近时,我们理应想到,除了在考场上接受文化知识的检验外,考试更是我们对人生的某种思考和领悟。我们应该用诚信的考试构筑诚信的人生。

 让我们牢记“恪守诚信,拒绝舞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本人认真阅读并学习了此考试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出如下承诺:

 1、按学校教学要求提前做好期末复习。按照考试时间参加期末考试。

 2、认真学习考场纪律,考试带齐相关证件。

 3、考试开始前15分钟凭相关证件进入规定考场对号入座。

 4、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做违背考试纪律的任何事情。

 5、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立即停止答卷,将答卷(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并按监考人员要求退离考场。

 6、坚决不参与任何组织作弊行为。

 7、进入考场不携带任何通讯工具。

 8、其他西南科技大学学生手册相关规定

 如果违反任何考试规定,自愿接受西南科技大学有关条款的处理(直至开除):

 班级承诺书签名:xxx

 班长签名:xxx

诚信考试承诺书12

 我是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我是一名xxx年全国普通高考的考生,我遵守《广西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守则》和以下考试规定:

 一、按规定要求向当地招生办(考试院)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报名和考试信息,并知晓:(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名参加高考;(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生的在校生不得报名参加高考。

 二、遵守考试的时间要求,按规定时间进出考场。

 三、尊重监考员的工作,听从监考员的各项指令,做文明考生。

 四、考试过程中,不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打手势、做暗号,不夹带按考试规定不能携带的物品,如书本、纸条、手提(掌上)电脑、手提电话(手机)及其他有线和无线通讯工具等。不偷看、抄袭他人答题卡、试卷(试题),不有意让他人偷看、抄袭自己的答题卡、试卷(试题),不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用规定的笔答题,不在试卷和答题卡上做标记。

 五、不让、也不请他人替自己参加考试。

 六、不扰乱考场秩序,不侮辱、诽谤、诬陷监考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

 七、开考信号发出后才开始答题。

 八、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卷,静候直到监考员发出离开考场指令后再有序离开。

 九、离开考场时不带走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

 十、不做其他违纪舞弊和破坏考场纪律的事情。

 本人对以上规定已认真阅读并知晓、认可,愿意在考试过程中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处理,并愿意在《xxx 年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违纪情况登记表》上签名。

 承诺人:xxxx

 20xx年xx月x日

诚信考试承诺书13

 期末考试将至,为创造诚信、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我班全体同学如下:

 一、主动自愿签订诚信考试书,严格遵照书上去准备每一场考试,杜绝考试作弊行为,做诚实守信的学生!

 二、正确认识考试对评价自己的重要性。充分利用个人时间,认真复习,满怀信心地迎接考试。

 三、严格按照学院《考试规则》认真复习每一门功课,精心准备每一场考试,考出自己真实水平。做到我班期末考试“零作弊、零违纪”。

 四、尊重每一位监考老师,严格遵守考试、考场规则,杜绝一切考试作弊行为。

 五、树立与不良风气作斗争的勇气和决心,敢于检举揭发考试作弊行为。

(签名):XXX

时间:XXXX年X月X日

诚信考试承诺书14

 我是----中学学生,在学校的各类考试中,本人作如下郑重承诺:

 1、我已认真阅读了《诚信考试承诺条款》,我对以下内容知晓、认可,并在考试过程中自觉遵守。

 2、保证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所填写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

 3、自觉维护考纪考风,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学校处理。

 承诺人:

 担保人(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诚信考试承诺书15

 疫情之下,全国上下,万众一心,共同抗疫。作为xx市xx镇初级中学的学生,我们更应该让自己茁壮成长,停课不停学,停课更是一个成长好机会,更加能够培养同学们自律,自强的品质。考试是我们学习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检验我们学习成果,并指导我们下一步学习的最好机会。它不仅能正确评价我们的学习效果,还能找出学习上的失误和不足,从而在求学的路上不断进步。考试对我们学习如此重要,这就需要我们诚信考试,特别是线上考试更应该诚信。

 诚信既是时代的需要,更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诚信考试也是展现我们一名xx学子优良学风和品格的重要窗口。“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所以,我们响应学校倡议,积极行动起来,以自信、诚信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一考试,用勤奋与汗水完成一份出色的考卷,用诚信与坚守完成一份出色的人生答卷。

 在此,我承诺:

 1、认真规范答题,严守考试纪律,公平参与竞争,珍惜自己荣誉。

 2、以良好的心态、出色的发挥,考出自己最满意的成绩。

 3、在考试中培养自己诚信的品格,在人格答卷上得到满分,塑造自己纯净的灵魂,做诚信xx学子。

 我诚信,我光荣,我诚信,我自尊,我诚信,我成功!

 承诺人签名:

 家长签名: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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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高考作文题目怎么写及评分标准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承诺书,在写作上,承诺书有一定的书写规范。那么你有了解过承诺书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1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之一,是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直接表现。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应该坚苦自立,忠实不欺,行之以德,诚信做人,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人格。为此,我郑重承诺,在参加国家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教育考试和考查中一定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制定的考场管理规定和考生守则,坚决服从监考老师和工作人员管理;

 二、不请他人或者为他人帮考;

 三、不携带通讯设备等任何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

 四、不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

 五、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考试有关规定。如有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扬州大学考场规则与考试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学生签名:

xx年xx月xx日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2

 考试周将至,为了维护良好的考风考纪,响应学院号召,提升诚信意识,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在期末考试中做出如下承诺:

 一、主动自愿签订《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严格遵照学校学院相关规定,杜绝考试作弊行为,做诚实守信的学生。

 二、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复习功课,精心准备每场考试,考场上独立作答、不抄袭、剽窃他人试卷。

 三、深刻认识参与考试作弊必将对当前的学业、未来的就业甚至今后的事业产生无法挽回的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自觉服从学院管理,抵制作弊行为。

 四、尊重监考老师,积极配合监考老师工作。严格遵守考试、考场纪律,不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电子辞典及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等参加考试。

 五、树立与不良风气作斗争的勇气和决心,敢于检举揭发考试作弊行为。

xx学院全体学生

 xxxx年x月xx日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3

 树道德新风,立诚信根基,是当代大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为营造良好考风,培养自立自律、刻苦学习的作风,塑造高尚的品格也为展现我们学校学子优良学风,本人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一、本人自愿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二、提高自身道德修养,端正考试态度,严守考纪,诚信应考;

 三、在不良念头面前,严于自律。通过入学教育及校纪校规、考风考纪教育,我已知晓有关考场纪律各项规定,考试中如有违反,愿接受学校的相应处分;

 四、我将在考试中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迟到、不无故旷考;

 2、考场内不带进与考试有关的材料及手机等通讯设备;

 3、在考场内不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绝不帮考,不抄袭他人答案;

 4、不在试卷上故意书写他人姓名、考号;

 5、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XXXXX学校

 二〇xx年xx月十七日

 班级:

 时间:

 承诺人签名: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4

 我是一名光荣的武汉大学的学生,我珍惜我的荣誉20xx年大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20xx年大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我将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自愿参加无人监考考试。

 我已认真学习了并严格遵守学校关于考试的有关规定,保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考试,遵守考场纪律,维护考试秩序,考试决不违纪,做一名诚实守信的大学生。

 承诺人所在院xx系:xx

 专业:xx

 学号:xx

 本人签名:xx

 xx年xx月xx日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5

 1、我是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我是一名20xx年全国普通高考的考生,我遵守《x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守则》和以下考试规定:

 2、遵守考试时间的要求,按规定时间进出考场。

 3、尊重监考员的工作,听从监考员的各项指令,做文明考生。

 4、考试中,不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夹带按考试规定不能携带的`物品,如书本、纸条、手提(掌上)电脑、手提电话(手机)及其他有线和无线通讯工具等。不偷看、抄袭他人试卷(试题),不有意让他人偷看、抄袭自己的试卷(试题),不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用规定的笔答题,不在试卷和答题卡上做标记。

 5、不让、也不请他人替自己参加考试。

 6、不扰乱考场秩序,不侮辱、诬陷监考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

 7、做到开考信号发出后才开始答题。

 8、做到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卷,静候直到监考员发出离开考场指令后再有序离开。

 9、离开考场时不带走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

 10、不做其他违纪舞弊和破坏考场纪律的事情。

 本人对以上规定已认真阅读并知晓、认可,愿意在考试过程中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处理,并愿意在《20xx年x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违纪情况登记表》上签名。

xx

xxxx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6

 我是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我是一名20xx年全国普通高考的考生,我遵守《广西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守则》和以下考试规定:

 1.遵守考试时间的要求,按规定时间进出考场。

 2.尊重监考员的工作,听从监考员的各项指令,做文明考生。

 3.考试中,不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夹带按考试规定不能携带的物品,如书本、纸条、手提(掌上)电脑、手提电话(手机)及其他有线和无线通讯工具等。不偷看、抄袭他人试卷(试题),不有意让他人偷看、抄袭自己的试卷(试题),不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用规定的笔答题,不在试卷和答题卡上做标记。

 4.不让、也不请他人替自己参加考试。

 5.不扰乱考场秩序,不侮辱、诋毁、诬陷监考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

 6.做到开考信号发出后才开始答题。

 7.做到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卷,静候直到监考员发出离开考场指令后再有序离开。

 8.离开考场时不带走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

 9.不做其他违纪舞弊和破坏考场纪律的事情。

 本人对以上规定已认真阅读并知晓、认可,愿意在考试过程中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处理,并愿意在《20xx年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违纪情况登记表》上签名。

 考生(签名):

 年 月 日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7

 我郑重承诺:

 一、坚决保证在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如实、准确提交报考信息和各项材料。如提供虚假、错误信息或弄虚作假,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二、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三、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和考试纪律、考试考场规则,诚信考试,不作弊。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8

 为了在学生们中考风考纪建设,充分发挥高校进行诚信教育的主导作用,响应学院的号召,提高学生们的诚信意识和诚信素质,努力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诚信人才。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此次考试中我们庄严地做出如下承诺:

 一、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考试不违纪、不作弊,不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改动成绩;按时独立完成试卷,不抄袭、剽窃他人试卷。

 二、严格遵守考试考场纪律,不得携带通讯工具、电子辞典及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等参加考试。

 三、凡带有书包、书籍、纸张、文具盒等物品的,都集中存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不随身放在座位上。

 四、在考试考场内不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考场秩序的行为,不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并有抄袭现象的`;不抄袭他人答案的。

 五、不交换答案的,不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不将试卷带出考试考场的。

 六、不扰乱考试考场秩序,无理取闹、服从监考员老师安排

 承诺人:xx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9

 树道德新风,立诚信根基,是当代大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为营造良好风,培养自立自律、刻苦学习的作风,塑造高尚的品格。也为展现我们学校学子优良学风,本人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一、本人自愿签订试诚信承诺书,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二、提高自身道德修养,端正试态度,严守纪;

 三、在不良念头面前,严于自律。通过入学教育及校纪校规、风纪教育,我已知晓有关场纪律各项规定,试中如有违反,愿接受学校的相应处分;

 四、我将在试中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试时间,不迟到、不无故旷;

 2、场内不带进与试有关的材料及手机等通讯设备;

 3、在场内不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喧哗或有其他影响场秩序的行为,绝不替,不抄袭他人答案;

 4、不在试卷上故意书写他人姓名、座位号;

 5、严格遵守场纪律,服从监人员管理。

 承诺人: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10

 黄金有价,诚信无价。诚信是做人做事最基本的道德,是协调公共关系的一种基本要求。一个人只有诚信做人,诚信地对待学习、工作,才能迎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才能在社会上立足。作为当代大学生,我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不断提高诚信意识和诚信素质,努力使自己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诚信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我庄严地做出以下承诺:

 1、学习义务承诺: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自习,不迟到早退,不旷课,按时独立完成作业,不抄袭作业,不剽窃他人作品,严肃考风,遵守考纪,不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材料入考场,考试时不东张西望,自己不作弊且不协同他人作弊,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最新科学文化知识。

 2、守纪义务承诺:遵纪守法,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不扰乱秩序;遵守学校校园管理制度,不打架斗殴,不、不酗酒、不吸烟、不观看传播、*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不信谣、不传谣,不浏览不健康网站,自觉抵制黄、赌、毒不良诱惑;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不夜不归宿,不留宿校外人员。不向窗外扔垃圾,保证教室卫生清洁整齐。

 3、文明义务承诺:注重公共文明,不高空掷物,不乱扔垃圾,不在图书馆、教室等场所大声喧哗,不起哄,男女交往文明,仪表整洁,待人礼貌;爱护公共财物,对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的设备要爱惜和保护;在宿舍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勤俭节约,热爱劳动;同学之间以诚相待,宽以待人,严于律己,创造和谐的生活环境。

 4、缴费义务承诺:不弄虚作假,按时足额缴纳各种费用,如学费、住宿费、书费等,不恶意拖欠;申请贷款时不提供虚假材料,如获得助学贷款,要按时还款付息,珍惜个人及学校的信贷信誉;不弄虚作假骗取各类奖助学金。

 5、择业义务承诺:认真如实填写履历和各种表格,不向学校及社会提供虚明;择业时向用人单位提供的自荐材料要真实;要自觉履行与学校和社会签订的各种合同。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11

 “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考试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并提供考生本人的真实、准确信息及有关证件,如有违反将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考生愿意遵守考试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的,在进入考场时,须进行诚信考试签名,以表明其对考试规定和纪律要求的知晓、认可和自觉遵守。

 考生考前应阅知的有关内容如下: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考前二十分钟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书”进入考场,不得借故在考点禁区内停留。证件不符或不全者不得入场。考生迟到十五分钟后就不得入场考试。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中途离场必须交卷,离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场续考。

 二、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直尺、三角板、橡皮等必需的文具用品(部分课程可带水彩笔、普通计算器)。寻呼机、手机、商务通等通讯设备不得带入考场。书籍、笔记、字(词)典及其它非贵重物品等都必须集中放在考场前面指定的位置,不准带上座位。

 三、考生必须诚信考试。考生入场时,须先在本考场“考生诚信考试签名册”上的规定栏目内签名。考生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书”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验核。

 四、考生在开始答卷前,先在“答题卡”和试卷(答卷)指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好考试号、准考证号、姓名等。如填写错误或不清,其后果自负。如考生故意涂改、乱写,经查明后,按考试违规严肃处理。考生不准将考试号、姓名、准考证号等写在试卷(答卷)密封线以外的地方(“答题卡”除外),不准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一律无效。

 五、考生临考前拿到试卷后只能阅读试题,在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否则作违规论处。

 六、“答题卡”一律用2b绘图铅笔填涂;试卷(答卷)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部分试卷中的制图部分可用铅笔绘图),否则试卷(答卷)无效。答卷字迹要工整清楚,答案写在“答题卡”或试卷(答卷)以外(包括草稿纸上)或密封袋内,一律无效。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或胶带纸。

 七、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或抄袭他人答案,不准冒名顶替或换卷,否则,成绩一律作零分,并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八、考生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考试终场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答题卡”和试卷放在桌上,等监考人员将试卷收齐后才能离场。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并不得在禁区内逗留或谈论。考生如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外,将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十、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8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办法摘要如下: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以上“一”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以上“二、三”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六、考生有以上“四”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考生注意事项

 1、部队考生可凭军官证、士兵证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如有考生的居民身份证遗失、换证等,可暂凭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但毕业时必须审核其居民身份证。

 2、因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准带入考场,所以请考生不要将手机及其它贵重物品带到考点,以免遗失,否则后果自负。

 3、凡主、客观题分卷考试的课程,客观性试题(如选择题)部分将实行标准化考试,计算机阅卷,考生必须用2b绘图铅笔将答案按规定要求直接在“答题卡”上填涂,否则无效。如填涂不符合要求,后果由本人自负。考生在考前应事先准备好所需的2b铅笔、塑料橡皮、小刀等,以免影响考试。

 凡试题与答卷分开的课程,必须在答卷上规定的位置答题,否则无效。

 4、所有外语课程均不得使用各种字(词)典。

 名字:

  20xx年x月x日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12

 期末考试将至,为创造诚信、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我班全体同学如下:

 一、主动自愿签订诚信考试书,严格遵照书上去准备每一场考试,杜绝考试作弊行为,做诚实守信的学生!

 二、正确认识考试对评价自己的重要性。充分利用个人时间,认真复习,满怀信心地迎接考试。

 三、严格按照学院《考试规则》认真复习每一门功课,精心准备每一场考试,考出自己真实水平。做到我班期末考试“零作弊、零违纪”。

 四、尊重每一位监考老师,严格遵守考试、考场规则,杜绝一切考试作弊行为。

 五、树立与不良风气作斗争的勇气和决心,敢于检举揭发考试作弊行为。

(签名):XXX

时间:XXXX年X月X日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13

 我已仔细阅读湖南省20xx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相关政策和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清楚并理解其内容。我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及20xx年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政策;

 二、真实、准确提供本人个人信息、证明资料、证件等相关材料,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真实情况;

 三、准确、慎重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并对自己的报名负责;

 四、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安排,不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

 五、按要求参与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每一个环节,不违纪违规,不随意放弃;

 六、对违反以上承诺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简单二

 本人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诚信考试,愿意在考试中自学遵守各项考试规定,现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考试的规定和守则,保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考试,如有违反,自愿按学校有关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接受惩戒处理。(扣班级量化分,写XX字说明、感悟书,班级内通报批评。学校将学生诚信考试情况记入成长记录档案。)

 二、坚决服从巡考教师管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1、按时进入考场,不迟到或中途离场。

 2、考试学生必须按座位号就坐,考试中不得交谈,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尺,计算器等)。试题字迹不清,可等待询问巡检教师,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当考试时间已到时,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禁止喧哗。由监考教师将考卷收完后,离开座位。

 3、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凡提供,传递,抄袭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资料的,或抄袭他人答卷或故意给他人抄袭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凡考试违纪的学生,成绩记为无效,根据违纪情况,认错态度及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在批评教育的同时,将违纪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取消今后诚信考试申请资格。

 4、诚信考场,知识和品行的双重考核,相互监督,考验自我,上交一份优秀的品行答卷。

 本人已认真阅读上述考场规则,并保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共同维护考试秩序,做一名诚实守信的中学生。如有违反,我愿意接受学校有关规定的处理。

班级:

20xx年xx月xx日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14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之一,是践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直接表现。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应该坚苦自立,忠实不欺,行之以德,诚信做人,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人格。为此,我郑重承诺,在参加国家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教育考试和考查中一定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制定的考场管理规定和考生守则,坚决服从监考老师和工作人员管理;

 二、不请他人或者为他人考试;

 三、不携带通讯设备等任何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

 四、不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

 五、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考试有关规定。如有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扬州大学考场规则与考试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学生签名: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15

 讲究诚信,回归诚信,是当代中学生对优秀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为进一步增强自身的诚信意识,树立自身良好形象,努力使自己成为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我们庄严做出如下承诺:

 一、学习诚信:态度端正,严谨求实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抄袭他人作业,不剽窃他人学习成果,学习上不弄虚作假,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抵制各种考试违纪行为。

 二、经济诚信:以信立人,履约践诺

 借用他人财物及时归还,不欺骗家长,不恶意拖欠他人费用,不弄虚作假骗取各类困难补助;不强行索要、偷窃、他人财物。

 三、生活诚信: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欺骗他人;不恶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爱护公共环境;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不打架、不、不酗酒,不参与其它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名誉的行为。

 四、诚信上网:知行统一,自省自律

 不通过短信、互联网编造与传播带有迷信、、内容的各类非法信息;不在互联网上诋毁谩骂他人;不盗用他人账号与密码、窃取和泄露他人隐私。

 五、遵守中学生守则,严以遵规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社会: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公民:爱国 敬业 诚信 友善)

 为将自已塑造成诚实守信的新时代青少年,我将按照以上承诺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他人监督。

 承诺人:

班 级:

 日 期:

;

高考考生迟到多久不可以进场

一、北京高考作文评分标准

作文一:

作文二:

说明:没有抄写题目的。扣2分。

关于作文的其他项评定

一、扣分项评定

出现错别字,1个错别字扣1分,重复不计,扣完5分为止;

标点符号出现3处以上错误的酌情扣分;

不足字数者,每少50字扣1分;

无标题扣2分。

二、残篇评定

1、400字以上的作文,按评分标准评分,扣字数分。(少50个字扣1分)

2、400字以下的作文,20分以下评分,不再扣字数分。

3、200字以下的作文,10分以下评分,不再扣字数分。

4、只写一两句话的,给1分或2分,不评0分。

5、只写标题的,给1分或2分,不评0分。

6、完全空白的,评0分。

总体来说,与过去几年作文阅卷相同,语言仍是本次作文判分的主要依据之一,低幼化的语言,过于寒碜的语言、缺少品味的语言应该在切入分之下,语言生动形象,富有包孕,意味深长,很有文化底蕴一类的文章赋分应当上浮。

如果你不能在故事的开始就吸引读者,那他们就很难有耐心把整篇文章读完。所以投入更多的时间去考虑怎么写好开头,读者一旦对你开头感兴趣,他们会想知道得更多...写好开头后,再弄一个精彩的结尾,这会让读者更加期待你的下一篇佳作。

二、北京高考作文写作注意事项

一、立意要明确

高考作文鉴于评卷速度太快,有时立意过深了,太难于理解了,反而容易导致误判失分。所以,高考作文的主题,不宜玩深沉,不必太复杂,不可太超前,不要太逆向。

中心论点本身应该明确的表示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决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词。一篇文章中心论点应该始终不变(专注—坚持—拼搏),作者不要提出与中心论点相对立或矛盾的观点(专注—不专注)。

高考阅卷的最大特点是快。打一个分数要点八次鼠标,所以大多数作文的实际阅读时间应该不到一分钟,五十秒左右看一篇的速度是正常的。

在这种高速阅读的情况下,阅卷老师对绝大多数作文通常都是只读一遍的,没有时间再读第二遍。所以,高考作文一定要中心明确,结构明快,语言明朗。只有这样的作文才能让阅卷老师匆匆读过一遍之后,就能立刻看出文章的优点和亮点,作者的才情和素养。需要慢读或者读第二遍的文章,都有可能被误判。

审题立意要注意以下几点:

1.准确(切合题意不偏离)

2.正确(思想进步不,感情健康不庸俗)

3.明确(观点鲜明不含混)

4.集中(主题单一不分散)

5.深刻(穿透题目,深入本质)

6.新颖(发散创新,不落俗套)

高考语文《考试说明》作文基础等级明确要求“思想健康”,有关人员透露:“作文只要思想不健康就不及格。”

所以我们绝对不能越雷池一步,思想要保证绝对健康。不能反科学反道德,不能反中学生守则,不能意志消沉、思想颓废。

不犯政治性错误、情感性错误、偏激性错误。(社会上没好人、生活没意思、同情、高考摧残人、老师不负责、将爱情进行到底)

第二点,题意要点明

高考作文必须有很强的“视觉冲击力”,以让阅卷老师在瞬间被它吸引,被它打动。“犹抱琵琶半遮面”,太曲折,太含蓄,是高考作文的大忌。换句话说,就是点题点题再点题,扣题扣题再扣题。(主题 标题、题干、命题、话题、材料)

一、点题,是获取“保险”分的“奠基石”。

二、点题,不仅是写作水平一般的同学的法宝,而且也是想要获取高分的考生的妙招。 

三、点题,是挽救离题文的“救命草”。

有一位阅卷老师这样说:“考场作文的立意不仅要准确,而且还应该在行文时将其显豁地展现出来,在作文中要不断提到文题,点明你的行文和文题的关系,引领读者随着你的思维走。”

点题的方法

要学会在关键处或醒目处点题。

1.用标题点题

2.开头点题

3.用题记点题

4.用小标题点题

5.独立成段点题

6.用段首句点题

7.论证分析时点题

8.结尾处点题

9.用后记的形式点题

某高考作文阅卷老师曾说:“有时候一个关键词、一句关键性的话,就会救活一篇高考作文!这是未曾阅卷的朋友想象不到的!”

高考阅卷就是尽量找你文中的切题点,尽量把你的分数提上去,立意把握不准的,要有救命句。

高考阅卷是阅卷老师审查你的写作水平,而不是你审查阅卷老师的阅读能力与忍耐力。

失误典例:

祭奠,黑色的闪电

高考得分36分(这个分数主要是给语言的)。若将所有的“鸦”与“黑色的闪电”改成“贾宝玉”,将所有的“坟墓中的人儿”改成“林黛玉”,再多写几个“勇敢”,分数至少可以提到50分。

扣题的形式

1.标题扣题(立骨扣题)

例1:《沙与珍珠》、《你也是一颗闪亮的珍珠》、《我是一颗珍珠》、《成为珍珠并非是不可实现的梦》

例2:《用爱雕琢心中的天使 》、《用奉献雕琢心中的天使》《心有天使,诗意人生》、《我是天使》(2006年广东高考作文话题:雕琢心中的天使)

2.内容扣题(文与题有本质联系)

例3

题目:找准自己的位置

(开头段)……大自然尚且懂得美丽因自己的位置而异,生而为人,我们怎能不洞悉其中的道理?……

(中间段)诸葛亮在南阳则躬耕,在朝野则尽瘁;苏东坡被重用则用尽尽力,被贬则放情山水;鲁迅学医则图救人,执笔则念天下……他们铮铮如响的名字,不正是在不同的位置上绽放不同的生命之光么?

明扣

1.首段扣题(开头第一段扣题)

例1.《“布衣总统”》

坐都南京后,我们喜欢以“布衣总统”称呼他。说起这称谓的来历,还有一段精彩的故事。这个故事起自一张独具风格的名片。

高考阅卷老师提供住宿吗?

高考考生迟到,不是取消考试资格,而是本场考试不得进入考场。这是由考生守则条款所规范的。以江苏省高考考生守则为例,考生考前25分钟(语文和外语为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考点发出开考信号后才能开始答题,开考15分钟后(外语考试开考前15分钟起)不得入场。在考试之前,每位考生需要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其中所包含的条款,是考生考前认可的。另外,查阅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法》,也没有取消考试资格一说。在我国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法中,也不存在取消考试资格这种处理法。更何况考生考试迟到,并不在考试违规的范围之中。参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二)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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