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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玉树高考分数线2024年是多少_青海玉树高考

tamoadmin 2024-07-18 人已围观

简介1.2010年关于云南干旱和玉树地震的高考作文素材。2.青海买房落户高考是吗3.急求关于青海高考政策的信息、、、4.青海高考考点分布青海省考试中心 西宁市五四西路33号 01-6303098 810008 01-6309594 西宁市招考办 西宁市黄河路146号 01-6142443 810001 01-6142443 海东行署招办 平安海东招生办 02-610052 810600 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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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玉树高考分数线2024年是多少_青海玉树高考

青海省考试中心 西宁市五四西路33号 01-6303098 810008 01-6309594 西宁市招考办 西宁市黄河路146号 01-6142443 810001 01-6142443 海东行署招办 平安海东招生办 02-610052 810600 02-610052 海西州招办 德令哈海西招办 07-222456 816000 07-222456 海南州招办 恰卜恰海南州招办 04-512573 813000 04-512573 海北州招办 西海镇海北州招办 00-642850 810200 00-642850 果洛州招办 大武镇果洛州招办 05-382940 814000 05-382940 玉树州招办 结古镇玉林州招办 06-822385 815000 06-822385 黄南州招办 同仁黄南州招办 03-722681 813000 03-722681 大通县招办 大通县招生办公室 01-2722447 810100 01-2722447 石油局自考办 甘肃省敦煌七里镇石油局考办 0937-8932841 736202 0937-8932841 格尔市招生办 格尔木市招生办公室 09-418901 816100 09-418901 门源县招办 浩门镇门源且招办 08-612493 810300 08-612493 湟中县招办 鲁沙尔镇湟中县招办 02-232150 811600 02-232150 乐都县招办 碾伯镇乐都县招办 02-622886 810700 02-622886 刚察县招办 刚察县招办 09847-652424 812300 09847-652424 都兰县招办 察苏镇门源县招办 09832-32404 816100 09832-324 点击查看更多福建招生考试网信息(://.fjzsksw)

2010年关于云南干旱和玉树地震的高考作文素材。

6月7日,在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结古镇一考点,监考老师在为考生分发答题卡。当日是2010年全国高考(论坛)第一天,在青海玉树地震灾区,1023名考生在板房考场内参加高考。 新华社记者 张宏祥 摄

随着各地高考的结束,清华大学启动了今年的高考招生工作。清华招办主任孟芊介绍,今年的招生工作强调多元评价、公平录取,并不单以分数衡量,目前已经向很多有特色的学生抛出橄榄枝。在玉树地震中连救4人的小英雄尕玛朋措也破例被保送清华。

英文写作获60分优惠

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主任孟芊介绍,去年在自主招生中,清华联合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和南京大学,共同推出了五校合作自主招生考试。如今这个考试有了正式的英文名称“Advanced Assessmentfor Admission”(简称AAA测试)。

测试中,清华发现了一些各具特色的优秀学生。例如,今年的文科高级综合测试要求考生就中国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写一篇评论。出题时,清华故意留下了一个疏漏,“没有规定一定要用中文写作。”这个“疏漏”在上一年的自主招生命题中就留出,可是当年并没有以英文写作的学生。

今年,在1000多名选测考生的回答中,有一篇评论是用英文写成。作者是湖北考生熊文苑。多学科的专家共同讨论,认为该生无论在英语(论坛)的运用还是对问题的理解上,都表现得特别突出。最终,经过多方考查,这名同学获得了自主招生60分的优惠。

据悉,今年全国有5名学生获得清华大学60分的加分优惠。

玉树小英雄被保送

除了熊文苑这样学习优秀的学生获得了清华的优惠外,在玉树地震中连救4人的小英雄尕玛朋措也被保送清华。

青海玉树第二民族中学的尕玛朋措家境贫寒,曾两次辍学,但是凭着顽强的求学欲望和学校的帮助重返校园。玉树地震发生后,作为班长,他带领全班同学转移到安全地点,又从废墟救出4人,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清华大学专家组深入青海,破例对他进行了为期一天全方面的考核。专家组一致的结论是:该生品格高尚、心态阳光;临危不惧、勇于担当;求学欲望强烈、毅力顽强;对玉树有特别强烈的感情,愿意长期扎根青海工作。最终,清华向这位“优秀”学生抛出了橄榄枝,他被保送到社会科学相关学科。 (周逸梅)

(京华时报)

青海买房落户高考是吗

爱,在那一刻绽放

爱是什么?

爱是我们美好生活中一个美丽的音符,

爱是历史长河中荡涤起的朵朵浪花,爱是幸福的源泉。世界因为有爱,才使得人们的生活变得五彩缤纷,才使得人们沐浴在幸福的爱河其乐融融。

2010年4月14日青海省玉树县发生7.1级地震,灾难又一次降临,一座美丽的城市在倾刻之间化为废墟,10多万间房屋在一瞬间倒塌,数以万计的生命在灾难中挣扎。

再也没有这样朴实的话让我们感动。

“兄弟姐妹们,你们所遭受的灾难也是我们的灾难,你们所遭受的痛苦也是我们的痛苦,你们失去的亲人也是我们的亲人。请大家放心,我们一定会安排好解决好你们的生活。”

这是温总理冒着余震的危险亲临现场时对灾区老百姓的一席话。“救人要紧,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爱,在那一刻绽放:危难时刻,敬爱的温总理为灾区人民送去了最坚强的福音。

地震发生后,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成都市无偿献血点献血的人们排起了长龙,四川的的哥们自发组织车队亲赴灾区自愿无偿承担救灾运输任务,南京8岁的孩子将自己积攒的压岁钱慷慨奉献,为灾区捐款。各种救灾物资从祖国甚至世界各地蜂拥而至。爱,在那一刻绽放:地震无情人有情,仁爱情怀可歌可泣,人间大爱感动天地。

再也没有这样的瞬间让我们流泪了。刚到达玉树的消防特勤中队长许军出现高原反应,人们劝他先休息,他却说:“我是来救人的,不是来拖累人的。”

随即便投入了一线救灾中。克服了高原反应,连续战斗了两个多小时,他依然坚持着。“大队长,发现了生命的迹象。”话音刚落,许军便倒在废墟中晕过去了。爱,在那一刻绽放:在强烈的高原反应下,仍然争分夺秒,永不放弃。

没有了工具,武警战士们就徒手在废墟中挖刨,奇迹般营救了一个又一个生命。忍受着恶劣天气的煎熬,只靠方便面与矿泉水充饥,但是他们带着对生命的关爱和自己的责任,靠着顽强的毅力,艰苦工作,连续作战,很多同志连续几天都没有休息过。爱,在那一刻绽放:面对困难,永不低头,面对挑战,永不认输。

我们是拥有13亿人口的泱泱大国,再大的困难,用13亿去除,困难将变得非常渺小;再小的爱心,用13亿去乘,将会大爱无边。地震让我们看到了这个世界血浓于水的人间真情,看到了这个世界原来充溢着这么多的真爱,没有一点缺憾,没有一点瑕疵。“细雨湿衣看不见,闲花落地听无声。”真爱如这春风细雨,世界因此而美好与和谐。让我们扣紧爱的音符,伴随着时代的脚步,去奏响一个又一个爱的乐章!

急求关于青海高考政策的信息、、、

是。青海买房落户高考是高考移民行为,而高考移民是指通过不正当手段去参加当地的高考,是违法的,该落户高考行为是的。青海省,因境内有国内最大的内陆咸水湖——青海湖而得名,简称“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西宁市。

青海高考考点分布

青海省普通高校招生对考生在青报考条件(根据“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青教招委字[2006]33号”文件)的主要规定

一、本规定中的“直系亲属”,只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

二、凡在我省工作并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干部、职工(或夫妇一方),其子女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

三、因工作需要被机关企、事业单位聘请,户口已迁居我省的干部、职工和科技人员,其子女户口也迁入我省的,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院校(报名时家长必须提供青海省人事厅颁发的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凡是从外省到我省从事工商经营、个体私营经营者的子女从我省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院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户口一并迁入我省满五周年(高考前);(2)家长在青工商经营注册满五周年(高考前);(3)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我省高中会考。否则,不予报考。

五、凡在我省工作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现已调离青海的干部、职工,其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且高中阶段必须在青就读,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在我省办理离退休手续并在省外落户的干部、职工,其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

六、凡曾在我省工作不满五年,现已调离的干部、职工其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且高中阶段在青就读满三年,属城镇户口者,可以报考省内普通大中专学校。

七、对本规定的解释由省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

2011年青海省高考照顾加分及优先录取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降低10分投档;

(2)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降低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降低20分投档。

汉族干部职工要由州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中央驻青单位、省直垂直管理厅局、省直国有企业等,由其省级主管人事部门]证明;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由户口所在乡镇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经历由学校、县教育局证明

(3)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降低10分投档;

(4)公安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降低10分投档;

2.少数民族考生:在向中央部委院校投档时,降低20分投档;在向地方省属高等院校投档时,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降低35分投档,给西宁、海东地区少数民族考生降低20分投档。“对口高职”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分以三门考试科目按普通类照顾分值比例加分。

3.对青南地区(玉树、果洛、黄南州)“民考汉”考生小学、初中、高中阶段一直在牧区就读、与当地的汉族学生接受了同类教育、参加了同类试题的高考,选报省内院校的,在享受原照顾加分条件的基础上,降低10分投档(试行)。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的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省招委、省教育厅对普校户口规定发出补充通知(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补充说明)

经省招委、省教育厅研究,对《关于普通大中专学校招生中有关问题的规定》(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中的第三、第四、第七条进行补充说明和适当调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等三个人才工作文件的通知》(青办发[2004]56号)精神。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第三条具体规定为:因工作需要被机关、企事业单位聘请,户口已迁居我省的干部、职工和科技人员,其子女户口也迁入我省的,可以报省内外普通大中专院校。(报名时须出据上一级主管人事部门的聘书和证明)调整为:报名时必须提供青海省人事厅颁发的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青教招委字[2000]007文第四条规定的具体说明为:凡是从外省到我省从事工商经营、个体私营经营者的子女从我省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院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户口一并迁入我省满五周年(高考前);

(2)工商经营注册满五周年(高考前);

(3)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我省会考。否则,不予报考。

三、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第七条即:“凡户口迁入我省高中但在我省无直系亲属的青年,高中阶段必须在青就读满三年,可报考省内普通大中专学校”之规定,从2007年12年31日起停止执行。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对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解释由省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

青海省普通高校招生关于考生户口问题的规定

省招委、省公安厅于2000年发文规定:

一、本通知中的“直系亲属”,只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

二、凡在我省工作并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干部、职工(或夫妇一方),其子女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

三、因工作需要被机关企、事业单位聘请,户口已迁居我省的干部、职工和科技人员符合“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第三款条件规定,其子女也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院校(报名时须招聘人员必须按规定提供省人事厅颁发的聘书)。

四、凡是从外省到我省从事工商经营注册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个体劳动者,其子女高中阶段在青就读的,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否则,不予报考。

五、凡在我省工作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现已调离青海的干部、职工,其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且高中阶段必须在青就读,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在我省办理离退休手续并在省外落户的干部、职工,其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

六、凡曾在我省工作不满五年,现已调离的干部、职工其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且高中阶段在青就读满三年,属城镇户口者,可以报考省内普通大中专学校。

七、凡户口迁入我省但在我省无直系亲属的青年,高中阶段必须在青就读满三年,可报考省内普通大中专学校,否则,不予报考。

八、对个别情况特殊又无直系亲属在青,如孤儿被人收养(抚养),经法律部门认可并公证,且高中阶段必须在青就读满三年,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原籍青海,随父母迁居外省,以后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外地继续生活和学习,回青投靠亲友的,经审查属实后,准许报考省内普通大中专学校。

九、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相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省招委、省教育厅对普校户口规定发出补充通知(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补充说明)

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以下简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培养少数民族合格人才,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是国家为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人才而取的一种特殊办学形式。

第三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依法办学、加强管理、保证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和培养任务,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五条 民族预科班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实施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预备性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

民族班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实施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

第六条 民族预科教育实行集中和规模化办学,统一管理;根据本、专科(高职)培养目标的要求,加强学生道德素质教育,强化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为进入本、专科(高职)学习打下良好基础。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内地、民族地区高等学校举办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

第八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和宣扬宗教。

第九条 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工作,负责协调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规模发展和布局调整。制定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教学、管理等政策措施。确认举办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高等学校;编制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发展规划,下达年度招生;评估、研究、协调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工作。

第十条 院有关部委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发展规划,拟定年度招生建议;管理和协调本部门、本地区的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民族政策和有关政策措施,办好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落实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实施方案和学生管理规定,管理本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学生的学籍以及预科生的考评等。

第二章 办学机构

第十二条 承担民族预科教育的学校应设立院(系)级教育机构专门负责实施预科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民族预科教育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预科班的政策和学校有关民族预科教育的具体办法,实施民族预科班的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立预科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定的办学规模,具备教学所需的校舍、设备、图书资料;

(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

(三)完善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接受预科毕业生的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应与承担培养民族预科班的学校建立联系,对预科生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配合做好预科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十六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十七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招生;重点招收边远农村、高寒地区、山区、牧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也可适量招收散杂居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八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根据民族地区的需要,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报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下达。

第十九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按照国家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规定适当降分提档、择优录取。具体降分幅度按照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民族预科班招生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确定专业。

预科生结业时,根据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状况,由招生学校提供专业。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学生个人的志愿确定专业。

第二十一条 招生学校录取民族预科班学生、民族班学生后,应当将录取通知书直接送达考生本人。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和户口迁移、移送档案等手续。

第四章 学制与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族预科班学制,除特殊规定外,一般为一年。

民族预科教育可进行学分制试点。

第二十三条 民族预科班教学任务由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地方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的教学和培养接受院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指导。

第二十四条 民族预科教育的课程设置,按照“突出重点、加强基础、兼顾专业”的原则,开设汉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根据文、理科学科特点,也可以开设必要的专业基础知识讲座。

第二十五条 民族预科班实行学、材、学标准。

汉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思想政治等基础课程的教学、教学大纲由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使用由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的民族预科班统编教材。其他课程教材由预科培养学校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民族预科班新生,依据本、专科(高职)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专业方向,可以分文、理科编班教学。

新生要求变更教学班的,须在入学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变更。

第二十七条 民族预科教育实行考核制度。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规定的课程考核,学期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用百分制,考查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

实行学分制试点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学生学习成绩根据需要规定考核、记分。

第二十八条 民族预科班学生必须修完预科教学规定的课程。

学生预科结业时学校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并报学生转入的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

未取得预科结业证书者,退回生源地区。相关手续由预科培养学校负责办理,并报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备案。

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应对预科结业考核给予指导。

第二十九条 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负责录取预科结业合格的学生,发送录取通知书。

民族预科班学生持结业证书和转入录取通知书到招生学校报到并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三十条 民族班学制与教学管理按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举办和管理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应当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主要内容,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的领导,学习、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世界观、人生、价值观;培养学生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品德和文明风尚;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十二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学生的教育管理应当遵循生活上关心爱护、校纪校规上严格要求、教学上耐心细致的原则。

加强民族团结教育,使各民族学生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可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违纪情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收 费

第三十五条 民族预科班学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预科培养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批准的预科生学费标准收取;民族预科班学生转入本、专科(高职)后,其学费仍按照预科生录取当年招生学校的学费标准收取。

民族班学生应当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要落实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由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负责民族预科班学生的“奖、贷、助、补、减”等政策和措施的落实,确保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得到资助。

第七章 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建立正式在编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负责民族预科班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根据民族学生多元文化的特点和民族预科班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的特殊要求,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教师和管理人员从事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民族预科班的教师,应当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制度。

民族预科班教师享受与本校本、专科教师同等待遇。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聘任与本校其他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相同。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保障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时间和经费。

民族预科班教师连续三年完成工作任务的,要有地安排进修、培训和开展学术研究,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教学水平。

第四十条 根据民族预科教育的特殊性和教学管理任务的繁重程度,民族预科班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编制适当放宽。

第八章 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

第四十一条 民族预科班的办学经费,依照《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的规定,按本、专科生的标准和当年实际招生数,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核拨,专款专用。

第四十二条 民族预科班所需的基础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应当纳入学校整体建设规划和,予以落实,确保良好的预科教育教学条件。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保障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各民族多元文化的需要,配备反映我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图书及音像资料。

高等学校要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习俗。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办好清真餐饮。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预科生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全部用于预科办学支出。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学校民族预科教育捐资助学。

第九章 教育教学评估

第四十六条 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民族预科教育的健康发展,建立民族预科教育评估制度。

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族预科教育教学的评估工作。

第四十七条 民族预科教育评估工作定期举行。评估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十八条 对办学条件符合要求、教学质量优秀、办学成绩突出、办学效果好的高等学校给予通报表扬和表彰;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教育教学质量等部分评估指标达不到评估标准的高等学校,分别给予通报、限期整改;对全部或绝大多数评估指标达不到评估标准而又无条件改进的高等学校,终止其举办民族预科班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院有关部门、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宁市7个(大通、湟中、湟源县,城东、城中、城西、城北区);海东市6个(乐都区,平安、民和、互助、化隆、循化县);青海油田1个;玉树州1个;果洛州1个;黄南州2个(黄南州、尖扎县);海北州4个(门源、刚察、祁连、海晏县);海南州5个(共和、兴海、贵德、贵南、同德县);海西州6个(德令哈、格尔木市,都兰、乌兰县,大柴旦、茫崖行委)。截止到2023年6月14日,通过查询青海教育局高考显示,青海高考考点共有33个。分别分布在考区设在州、县(区市)级及以上人民所在地。全省共设33个考区:西宁市7个(大通、湟中、湟源县,城东、城中、城西、城北区);海东市6个(乐都区,平安、民和、互助、化隆、循化县);青海油田1个;玉树州1个;果洛州1个;黄南州2个(黄南州、尖扎县);海北州4个(门源、刚察、祁连、海晏县);海南州5个(共和、兴海、贵德、贵南、同德县);海西州6个(德令哈、格尔木市,都兰、乌兰县,大柴旦、茫崖行委)。青海高考考场安排考区高考以考区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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